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导师组及导师组组长岗位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切实发挥研究生导师组及导师组长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导师组是为了培养研究生而成立的教育教学指导性组织,隶属于博士、硕士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
第二条 每个学位授权点(含博士点和硕士点)必须按下述要求建立导师组。学术学位授权点一般按招生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建立导师组,导师组人数较多时可根据需要按研究方向建立导师小组。专业学位授权点一般按专业类别建立导师组,并可按专业领域建立导师小组。每个导师组校内导师应不少于5人,每个博士点导师组校内导师应不少于3人。
第三条 导师组具体承担本学位点研究生的有关培养工作,并根据学校要求和培养单位的安排,参与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学位点人才培养方案,审定有关课程计划与教学大纲;组织开设本学位点研究生专业课程,安排研究生实习实践等有关工作;组织实施研究生学术研讨、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按学校和培养单位要求组织完成研究生招生命题、阅卷及复试等工作。
(三)负责受理导师(招生)资格申请,并提出初步意见;按照研究生和导师“双向选择”的原则,按一定程序确定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分工。
(四)审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督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按学校和培养单位有关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
(五)依据相关规定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
(六)根据学校的规定,负责本学位点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控工作,对本学位点导师的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七)开展本学位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教育教学改革,培育总结本学位点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
(八)协助做好研究生奖惩、“三助一辅”工作、推荐指导升学与就业等工作。
(九)其他应由导师组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每个学位点导师组设组长1人。有10名以上导师的导师组,可以根据导师组长提名设副组长1人,副组长协助组长管理导师组内部事务。
第五条 导师组组长可以是本校人员,也可以聘请校外知名专家担任。同一导师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导师组的组长。返聘导师原则上不担任组长。
第六条 导师组组长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团结协作精神,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责任心,为人正直,作风正派,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硕士点导师组组长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副高及以上职称;博士点导师组长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正高职称。新选聘(续聘)的导师组组长,年龄一般应在57周岁以下。
第七条 导师组组长工作职责:
(一)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导师组职责。
(二)依照学校和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和召开导师组会议,布置和安排教学指导工作任务。
第八条 导师组组长选聘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培养单位组织相关学位点导师组全体成员,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导师组组长任职条件进行民主推荐。推荐时应综合考虑其学术水平、职业道德、协调能力,以及指导研究生的年限和经历。
(二)培养单位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导师组组长(副组长)及导师组组成方案,提交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三)导师组组长每届任期三年,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职条件者,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相关培养单位应支持和督促导师组组长履行职责,定期检查导师组组长的工作情况并在每学期末根据职责要求进行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导师组组长要进行批评教育。导师组组长确需调换的,培养单位应向研究生处提出解聘建议,由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