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10-19浏览:165

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理工大学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意见》(党发〔2021〕30号),系统开展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培训工作,构建完善的导师培训体系,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培训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求,引导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强化导师育人意识和育人能力。

第二条 培训类型。建立学校层面集中培训、培养单位层面全员轮训的校院二级培训体系,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题培训三种类型;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专题培训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

第三条 培训对象。岗前培训:新聘任导师,包括新聘任博导、硕导;在岗培训:全校在岗的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专题培训:本培养单位在岗的校内导师、校外兼职导师和合作单位(基地)产业导师。

第四条 培训方式。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主要以专家专题讲座的形式进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开展专题培训,形式包括举行“导师沙龙”、“导师论坛”和研究生培养经验交流等活动。

第五条 培训内容。岗前培训注重充分发挥学术水平高、指导经验丰富的优秀导师的传、帮、带作用,以新聘任导师为对象,以师德师风教育、校史校情、培养和指导业务学习、研究生管理业务培训为重点。

在岗培训和专题培训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形势和政策解读、教育教学经验交流、学术前沿知识与最新技术交流等为主要内容,保持和提高导师的岗位胜任能力。

第六条 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导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内容,在下一年度停止研究生招生。新聘任导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和上岗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指导研究生;在岗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每年至少参加在岗培训和专题培训各一次;合作单位(基地)产业导师每年至少参加专题培训一次。

第七条 研究生处负责制定导师培训的总体规划及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指导和检查培养单位开展专题培训。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制定年度导师培训计划,按照计划认真组织导师参加专题培训。当年培训全部结束后须上报培训总结,内容包括培训整体情况、培训内容和效果以及图片资料等。

第九条 培训结束后,培养单位应对导师是否熟悉研究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和对指导研究生的业务能力水平进行测评,将测评结果记入培训档案。无故缺席或测评不合格者视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内容,在下一年度停止研究生招生。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