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制度(试行)

时间:2021-10-19浏览:166

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制度

(试行)

为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研究生导师招生动态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省学位办《关于加强新时代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黑学位联〔2018〕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实施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是为培养研究生而设立的工作岗位,研究生导师资格与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分离。研究生导师资格是具有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工作的基本条件,研究生导师资格相对长期稳定。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研究生导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助于促进高质量的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形成,有助于强化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研究生导师的动态管理。

第三条 审核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组织制定各自学科的审核标准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每年受理一次,实行条件制和限额制。

第二章 招生资格审核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一)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无学术不端行为,上一年度师德师风考核合格以上、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考核合格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年终考核合格以上。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可以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申请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获得相应学科博士生导师资格。

(二)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承担在研国家级项目(课题)、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主持在研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当年学校财务在账科研经费(不含学校拨付的培养经费)10万元以上(管理类、数学学科5万元以上)。

(三)博士生导师需按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有关规定,向学制内全日制在籍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上年度未足额发放助研津贴的,将取消其本年度招生资格。

第七条 申请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获得相应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

(二)近五年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在研国家级项目(课题)、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持人获得横向课题(科研经费总额,非工科类1万元以上、工科类5万元以上),或所在导师组人均当年在账科研经费非工科类1万元以上、工科类5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请导师招生的教师,应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他人检举发现的问题,一经查实,坚持一票否决的原则,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九条 招生限额

(一)博士生导师每年原则上招收不超过3名博士生,且总指导在读博士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2人。

(二)新增列的博士生导师,首次招收博士生原则上不超过1人。

(三)我校聘任的兼职博士生导师(院士除外),每位导师只能指导1名在读博士生,其指导的学生毕业后,方可再申请招生计划。

(四)硕士研究生导师可招生限额以当年导师可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经费为参照,学术硕士研究生不超过5人,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超过5人。经费充足的导师或生源充足的专业等特殊情况,其招生限额可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第十条 学校制定并发布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由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学科所在单位进行初审,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定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由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学科所在单位进行审核,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确定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名单,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因学科发展、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需要等认定导师资格的情况,由个人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四章暂停或取消招生资格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导师,应暂停招生一年:

(一)不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

(三)上一年度研究生论文盲审两人次不合格。

(四)上一年度指导博士研究生有1名及以上因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而取消学籍的。

(五)其他应暂定招生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导师,应暂停招生两年:

(一)指导的学位论文经有关部门抽查被评定为不合格。

(二)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一)存在较严重的思想政治问题或违法违纪问题。

(二)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或学术不端行为。

(三)违反《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标准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者。

(四)连续三年招生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导师资格。

(五)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取消导师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所有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哈尔滨理工大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理工大学博士生导师年度招生计划审核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校发〔2019〕6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