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校发[2007]108号、《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助教制的实施细则》校发[2007]169号文件,为保证助教制的规范实施,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责任教师工作规范
第一条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职责》校发[2007]109号文件第23条、第30条,教授和副教授有责任担任助教的责任教师工作,并履行职责;
第二条原则上每名责任教师每学期只能指导一名助教;
第三条责任教师负责指导助教熟悉教学计划安排、收集整理教学资料、了解教学信息、随堂听课(理论课、实验课)、记助教工作笔记;
第四条责任教师指导助教进行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工作。
第五条对于涉及实验的课程,责任教师负责指导助教掌握有关课程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熟悉实验仪器设备的原理及基本操作、辅助实验教学工作、批改实验报告;指导助教学习设计创新性试验、熟悉实验教学资料和实验室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参加实验室管理和建设。
第六条责任教师负责安排助教的具体工作内容,及时与助教沟通,指导助教。
第七条责任教师可以安排该课程总学时的10%—20%用于助教讲授所助课程。
第八条责任教师负责对新教师助教工作进行写实,每两周写实一次。写实内容包括助教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习题课、实验指导等情况及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等方面。写实应该详细、具体、准确,要指出助教工作的缺点和不足,并提出改正意见。
第九条责任教师应该按照助教助课过程认真进行写实,并在每学期期中对新教师助课工作进行阶段性考评,每学期期末对新教师助课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应记录在写实笔记上。
第十条责任教师对助教助课过程的写实笔记是责任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依据。
第二章助教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职责》校发[2007]109号文件第7条,助教必须开展助课工作,接受责任教师的业务指导,并应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助教助课总体要求和助教工作范围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助教制的实施细则》校发[2007]169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每名助教每学期只能为一名责任教师助课。
第十六条助教必须全程随堂听课,并完成责任教师安排的教学辅助工作。
第十七条助教应使用助教专用工作笔记进行记录,认真填写笔记中相关事项,做好责任教师所授课程内容(板书及口授)的纪录;详细记载作业批改情况,辅导答疑情况;有实验的课程要手写记录辅助实验教学及批改实验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助教应该对听课及助课情况作好根据课程章节的阶段性总结,总结重点、难点及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点的情况。同时也要做好对助课过程的心得体会的整理,发现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所有总结、体会应纪录在笔记上。
第十九条助教应及时与责任教师沟通,获得责任教师在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经验等方面的帮助。
第二十条助教工作笔记不许他人代笔,助教应该按照助课过程按期认真填写。
第二十一条助教工作笔记是助教履行岗位职责的依据。
第三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对于助教制执行情况,各学院(部、中心)负责期中检查,教学督导室负责随机抽查,教务处负责学期末组织评审。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